《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依法應當經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設計經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防排煙系統
1、防排煙系統的設置場所或部位 (樓梯間、前室或避難走等)。
2、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工業和高度不大于 100m 住宅,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條件,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條件。
3、高度大于 100建筑,加壓送風系統豎向分段獨立設置每段不應超過100m;高度超過 50m的公共建筑和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排煙系統豎向分段獨立設置,公共每段不應超過 50m,住宅每段不應超過 100m。
4、送風機進風口設置在排煙出口下方,小垂直距離6.0m,小水平距離 20m。
5、加壓送風(機械排煙)系統管道,金屬內壁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非金屬內壁設計風速不應大于 15m/s不應采用土建風道。
6、送風口風速不宜大于 7m/s,排煙口風速不宜大于10m/s,機械補風口風速不宜大于10m/s (人密 5m/s),自然補風口風速不宜大于3m/s。
7、吊頂內排煙管道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距離排煙口距可燃物(構件)不小于1.5m 距離,風機外殼至墻壁或其他設備不應小于600mm距離。
消防設備末端配電裝置的組成和功能
1、消防設備末端配電裝置的組成:
1) 消防設備末端配電裝置外觀一般有:1#電源指示燈、1#電源合閘指示燈、2#電源指示燈、2#電源合閘指示燈。
(2) 裝置由配電箱、按鈕、指示燈、轉換開關、斷路器電源線路等器件組成。
2、消防設備末端配電裝置的功能:消防設備電源末端切換就是消防設備的兩個電源相互切換,互為備用電源的一種供電形式。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