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場所需要做消防報建?
1、本市內進行二次消防改造的建筑物,施工前的設計圖紙應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工程竣工投入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按照規定,主體建筑高度50米以下,面積小于50平米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不需要辦理報建手續,其他情況一律需要按照規定辦理消防報建! 2、賓館、飯店食堂、商場、市場商鋪、影院、健身館、休閑場館、醫院、學校、圖書館、辦公樓、宿舍、幼兒園,廠房倉庫、養老院、娛樂休閑場所、酒吧、餐廳、公共場館建筑、兒童活動場所等
防排煙系統
1、防排煙系統的設置場所或部位 (樓梯間、前室或避難走等)。
2、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工業和高度不大于 100m 住宅,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條件,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條件。
3、高度大于 100建筑,加壓送風系統豎向分段獨立設置每段不應超過100m;高度超過 50m的公共建筑和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排煙系統豎向分段獨立設置,公共每段不應超過 50m,住宅每段不應超過 100m。
4、送風機進風口設置在排煙出口下方,小垂直距離6.0m,小水平距離 20m。
5、加壓送風(機械排煙)系統管道,金屬內壁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非金屬內壁設計風速不應大于 15m/s不應采用土建風道。
6、送風口風速不宜大于 7m/s,排煙口風速不宜大于10m/s,機械補風口風速不宜大于10m/s (人密 5m/s),自然補風口風速不宜大于3m/s。
7、吊頂內排煙管道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距離排煙口距可燃物(構件)不小于1.5m 距離,風機外殼至墻壁或其他設備不應小于600mm距離。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組成和功能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點型:一般用于民用建筑,如廚房,不適合用于通風良好的場所;獨立式:能夠識別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完成報警的識別、判斷,并控制外部設備動作,關閉燃氣閥門)、圖形顯示裝置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組成。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