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依法應當經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設計經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組成和功能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點型:一般用于民用建筑,如廚房,不適合用于通風良好的場所;獨立式:能夠識別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完成報警的識別、判斷,并控制外部設備動作,關閉燃氣閥門)、圖形顯示裝置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組成。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應設置避難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