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計作為建筑安裝類設計的分項設計,有著專業性強,要求高的特點。主要分為主動防火與被動防火兩大類規范。
常用的消防設計規范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201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2017、《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50974-201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51309-201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201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規范等。
《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依法應當經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設計經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報警系統的設置場所
2、報警系統的設計要求(報警控制器不超過3200點每回路不超過 200點且留10%余量;聯動控制器不超過1600點每回路不超過 100點且留 10%余量;總線短路隔離器不超過 32點)。
3、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樓層、防火分區;房間)
4、消防聯動控制設計的觸發信號、聯動信號和反饋信號
5、探測器的安裝間距(感煙不宜超過 15m;感溫不宜超過10m;至墻不宜大于 1/2間距;距墻和梁邊不應小于0.5m等)。
6、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計要求 (不應接入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