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注: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并在銀行承兌匯票的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