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是銀行對承兌申請人作出的保證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承諾。由銀行承諾的商業匯票即為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辦法是:承兌申請人持票和購銷合同向其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查后,如同意,即與申請人簽訂承兌契約,并在匯票上簽章。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中國承兌手續費比率為0.5~1%之間,每筆不足5元的按5元計收。匯票一經承兌,申請人即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行。銀行俟到期日憑票將款項劃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
銀行承兌匯票是遠期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之前想提前使用匯票上記載金額,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在貼付一定貼息后,即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金額(貼現時,銀行會直接扣除貼息后將貼現余額打入貼現申請人對公賬戶)。銀行承兌匯票貼息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的調整而變化。
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常見的錯誤,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后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后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鑒,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后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鑒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鑒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范或不蓋騎縫章。
委托收款錯誤。
(1)多處委托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樣。
(2)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委托行為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著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