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常見的錯誤,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后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后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鑒,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后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鑒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鑒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范或不蓋騎縫章。
委托收款錯誤。屬于如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于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托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于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后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后,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托銀行收款。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填制“銀行承兌協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并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付款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后,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并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