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營養師證是一本證書,營養師考試鑒定考試合格的學員將獲得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國家認可、全國范圍內使用的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在國發2016年68號《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的《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中,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公共營養師和營養配餐員的資格證書已經取消。
公共營養師四級 中級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在本職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醫學或食品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證書。
(3)經本職業四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公共營養師三級(高級)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在本職業連續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醫學或食品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
(5)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經本職業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分為職業道德、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考試三部分,其中職業道德和理論知識考試題型是選擇題,采用題卡作答。專業技能考試題型是綜合應用,采用紙筆作答。考試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
折疊具體考評辦法
1、按規定的時間完成規定學習學時;
2、領取準考證。
3、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試。
4、理論考試、技能考試均達60分以上者,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頒發崗位培訓證書。
5、有一科達不到60分者,視為不及格,下次重新申報補考。
6、二級公共營養師、一級公共營養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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