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管理師,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經理應當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特級資質人員要求
1、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2、技術負責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及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主持完成過兩項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術工作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3、財務負責人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及注冊會計師資格。
4、企業具有注冊一級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50人以上。已經取消
5、企業具有本類別相關的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 (建市[2014]159號) [1]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標準
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分別是: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