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管理師,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經理應當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2020年08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促進設計、生產、施工深度融合。引導骨干企業提高項目管理、技術創新和資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綜合管理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的主體責任,保障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特級資質代表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5項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項目中的3項,工程質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單項建安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組織施工,勞務作業可以分包,但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