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應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過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制定的。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施工總承包是發包人將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建筑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承包完成施工任務,根據《建筑法》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總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