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共涉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以及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等4類,其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具體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具體包括保險經紀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方面,《辦法》提到,申請人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以下11項條件: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其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除外;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并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托管,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限額為2000萬元;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符合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