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是一個時間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注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也就是說,原則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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