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應載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額。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點。 6、受票人(Drawee),又稱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點。 10、出票人簽字。
與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自2007年已實現全國通用;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專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貼現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后,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后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范》正式實施,匯票的標準英文為Money Ord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