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承兌匯票拒付退票
遇到承兌行拒絕付款,委托收款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該票據進行審查,看拒付是否合理。若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付理由書的有關證明3日內,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及其前手,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一條及《支付結算辦法》第33條的規定依法行使追索權。
二、銀行承兌匯票拖延支付或無理拒付
承兌銀行在匯票超過到期日10日仍未付款的,營業部門人員向承兌行發出催收通知,該通知附同情況說明一并發給承兌行的上級行及當地人行。按照《票據法》第106條、《支付結算辦法》第241條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3條的規定,要求付款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銀行承兌匯票被拒付的處理辦法
在商業活動中,銀行承兌匯票由于其性和流通性較高,得到廣泛應用,但是由于我國《票據法》立法對于善意第三人保障不足,我們仍然要提醒使用承兌匯票的單位提高警惕,加強承兌匯票的管理.那么承兌匯票被掛失止付或者拒付后應該怎么處理?
首先,根據匯票確定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付款人等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上各方對于票據被拒絕支付時有付款責任。
其次,取得銀行拒絕付款的證明材料,通常銀行如果拒絕支付會出具拒付通知一類的文件,如果被拒絕也應以其他方式取得相應文件,否則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如何處理銀行承兌匯票遭拒付退票后的3個技巧,盡快搜集證據向法院起訴,盡管票據具有無因性(即只要你持有票據就應該獲得款項)。但我們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會關注更多的東西,因此證據收集極為重要,要將與該票據相關的業務資料收集作為證據提交,如果僅做往來款也要理清楚往來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