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民間票據貼現融資泛濫的3個真相,我國目前票據市場發展逐漸壯大,但目前社會信用薄弱,法律法規不健全等造成票據市場局面的混亂,因此,民間票據貼現市場得到了飛速的發展,而這類專門從事倒賣票據的中介人正處于灰色地帶,于其中牟取利益,游走于法律的邊緣。
一、民間票據市場的發展現狀
21世紀以來,我國經濟的穩步快速發展,我國的制造業和批發及零售業務獲得良好的發展,各主要市場的融資需求逐年增加,從而促進票據市場的快速發展,票據的簽發與承兌量已顯著提高,為貼現市場創造了可觀票源。截止2014年末,金融機構商業匯票未到期承兌余額10.3萬億元,比2000年末增長了21.5倍。新世紀以來,由于企業和金融機構對商業匯票承兌業務認識程度的普遍增強,宏觀經濟增長對票據承兌業務開展的拉動作用逐年提高。2000年以來,金融機構累計票據承兌量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由2000年的7.5%逐級提高至2012年的34.5%,票據承兌的持續穩定增長加大了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促進了票據業務發展。
而在民間票據貼現市場中,一些辦理民間票據貼現的中間人把從各種渠道低價收購的票據放在一個“有名無實”的空殼公司上,同時偽造合同,虛開單據,制造相互貿易的假象,以防止審查,然再從該企業賬上周轉獲得貼現資金以獲得差價,這就是票據貼現業務。民間票據貼現雖然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問題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其利益吸引了一部分人以此為業,倒賣票據,賺取差價,導致銀行的存貸規模被無限放大,同時又規避金融監管,因此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二、民間票據貼現融資泛濫的原因
(一)現有法律無法有效禁止空白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流轉,其融資、支付結算等操作大部分通過流轉來實現的。背書轉讓是我國《票據法》規定的一種匯票轉讓方式。接到空白背書匯票的后手,在急需資金需要變現時,只要在被背書人欄中填入自己的信息,并偽造相應的交易合同、單據等,在銀行審查方面只要稍不注意便會對其貼現。
(二)銀行的開票無節制,貼現渠道不暢通
銀行是以追求利潤化的金融機構,因此他們愿意盡可能的為企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和貼現業務,甚至違規操作,以賺取利潤。自2000年以來,商業匯票的簽發量和貼現量各以年均29.9%和38.1%的增速發展。部分商業銀行為企業開出承兌匯票可能不需其嚴格審核。
(三)民間貼現手續簡便,利率較低
民間票據貼現,一般不需要提供購銷合同、單據等資料,只需要驗證票據的真偽,比銀行辦理貼現要方便,利率相對也較低。這便給一些無購銷合同、無增值稅、甚至無營業執照等手續的持票人提供了好處。銀行無法監管貼現資金,持票人貼現后可更改資金用途,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不能隨時根據市場行情自助調節貼現利率的。
三、民間票據貼現融資的弊端
(一)擾亂了正常的票據市場秩序
民間票據貼現市場是一非正規的票據流通市場,擁有巨大的涉及金額,又游離在政府監管范圍之外,勢必會影響擾亂正常的票據市場秩序。不利于票據貼現市場的良性發展。不利于票據貼現市場的良性競爭。不利于銀行現金管理,加大銀行資金風險。票據市場缺少一套完整的信用體系,無法對企業的信用程度進行衡量,以確定簽發什么樣的匯票。對于缺少資信支持的匯票,大量簽發容易加大銀行面臨的風險,造成票據市場秩序的不穩定。
(二)影響貨幣政策工具的調控作用
再貼現是我國中央人民銀行極其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民間票據貼現資金是現金交易或游離在銀行體外,完全脫離國家金融監管,在人民銀行監測體系之外,直接影響了經濟數據的統計監測,造成數據嚴重失真,導致政府和監管部門對金融形勢的誤判,影響了央行貨幣政策的發揮,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其次,由于民間票據貼現不在金融監管之內,金融監管部門無法對融資數據、票據周轉速度進行準確統計監測,從而導致貨幣信貸政策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