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系人:陳律師;。陳律師是廣州市專業(yè)宅基地房屋轉讓見證、合同公證律師;遺囑公證見證律師、代理香港授權委托書公證;法律事務糾紛律師,勝訴率高,特擅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商品房、商鋪租賃買賣合同糾紛,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案.買賣合同違約索賠.地址:廣州市越秀區(qū)農林下路81號新裕大廈13樓A座,地鐵:五號線區(qū)莊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師代查對方財產,包括:銀行存款金額、房產信息、車輛信息、公司等,可申請法院查封對方財產便于后期執(zhí)行;
2、
案件背景
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村居民生存權的保障,通常由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村居民從農村經濟組織無償獲得。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及取得的無償性,農村宅基地通常價值較低,加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及其處理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法院對涉及宅基地案件的受理數(shù)量一直較低。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及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宅基地的經濟價值被不斷放大,個別地段的宅基地由于開發(fā)建設的需要市場價值飆升到上百萬甚至更多。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涉及宅基地糾紛的案件層出不窮。我所近日代理的一起宅基地糾紛案件就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一例。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高某將一小幅宅基地地皮作價15萬轉讓給王某某,并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后來,由于城鎮(zhèn)建設的需要,該幅宅基地將被開發(fā)成主干道商業(yè)門面,因此,該幅宅基地的價值急劇飆升。2012年4月,高某之子高某某將其父高某與王某某訴至法院,主張其父高某與王某某所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王某某須返還該幅宅基地。我所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為訴訟。
原告訴求
原告高某某的代理律師所起草的訴狀稱,高某在其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子高某某的宅基地出賣給王某某。同時,王某某非高某某所在村村民。因此,原告認為該宅基地轉讓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王某某應返還該幅宅基地。
根據(jù)對方的起訴,分析認為原告起訴確認協(xié)議無效的依據(jù)可能有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經濟組織成員具有使用權但無處分的權利。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非本村村民購買本村宅基地,買方幾乎無一例外將被判敗訴。第二,高某在其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出賣本屬高某某所有的宅基地將構成無權處分,現(xiàn)高某某對此協(xié)議不予認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高某的處分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本案在訴前調解中,法庭調解員也表明了自己的觀點:被告王某某非原告所在村村民,即使其接受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也是無效的。本案高某轉讓宅基地給王某某應認定無效,建議返還宅基地,對方退還購地款并適當補償。
針對上述情形,我所承辦律師查閱了大量資料并搜集了相關判例后,發(fā)現(xiàn)買地者幾乎無一幸免的皆以敗訴告終,倘若如此,我方當事人將蒙受巨大損失。通觀全局,如果本案進入實體審理將對我方極為不利,勢將敗訴。為此,承辦律師確定了避實就虛,程序為重,曲線救國的訴訟路線。
法庭對抗
庭審中我方主要從程序上進行了有力的抗辯:1、本案爭議的性質屬于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糾紛,依法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2、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原告并沒有合法的證據(jù)來證明本案訴爭的宅基地與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其作為原告是不適格的。另外,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也可以得出原告在本案中沒有訴權,其不是適格原告的結論。3、因為該處宅基地正由開發(fā)商開發(fā),王某某并沒有侵權行為,因此,王某某作為被告也是不適格的。4、我方舉證證明,該幅宅基地使用權原系高某所有。特別向法庭提出,高某、高某某父子具有特殊利害關系,具有訴訟利益的一致性。同時,向法庭揭示原告訴訟的真實意圖與本案的事實情況。
庭審結果
我方的代理意見得到了法院的認可與采納,本案以我方的勝訴而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