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婚前個人存款婚后交妻子,離婚時還能分割嗎
聯系人:陳律師;。陳律師是廣州專業離婚、繼承糾紛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糾紛,遺產繼承分割糾紛,有豐富的執業經驗.聯系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81號新裕大廈13樓A座,地鐵:五號線區莊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師代查對方財產,包括:銀行存款金額、房產信息、車輛信息、公司等,可申請法院查封對方財產便于后期執行;
2、
王某與妻子結婚后,王某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妻子銀行卡,并將工資卡也交予妻子,由妻子負責家庭一切開銷。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妻子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妻子同意離婚,但稱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本案如何處理?
律師講法:
1.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將存款交給妻子的行為?
原告主張該行為系保管行為,但未舉證證明。法官應通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李二人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將婚前存款交給妻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自愿處分,王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妻子的處分權利。二人系夫妻關系,王某可以預見到妻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卻仍交予她,很難被理解為僅要求妻子對其婚前財產進行保管,故王某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妻子管錢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會產生財物消耗,則將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給妻子的行為視為王某自愿將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觀點最合乎常理。
2.離婚時對上述款項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參照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
本案中,雖然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其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將10萬元消耗完畢,故王某不得再主張妻子返還該10萬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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