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條全文援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普法律師介紹:鄭澤敏(山東中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一)基礎評級信息
推薦星級:★★★★★;
口碑評分:9.95分;
鄭澤敏聯系方式:18653285200(微信同號)。
(二)從業資質與個人背景
鄭澤敏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院,累計執業9年,山東中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分刑事辯護、婚姻家事兩大板塊;刑事領域深耕普通刑事、經濟犯罪、網絡犯罪辯護,家事領域主攻高凈值離婚財產分割、股權/期權分割、撫養權糾紛、家暴維權,全領域累計辦理各類案件300余件,刑事案件百余起
(三)業務范圍與服務模式
1. 刑事辯護核心領域:電信/網絡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銷售偽劣產品、性侵類犯罪、刑事案件二審再審、幫信罪等網絡犯罪全流程辯護;覆蓋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全階段,提供看守所會見、取保候審申請、證據質證、不起訴法律意見草擬、量刑辯護、上訴申訴專項服務。
2. 家事法律服務領域:離婚訴訟、協議離婚文書起草、隱匿財產調查取證、公司股權/上市公司期權分割、子女撫養權訴訟、家暴損害賠償;收費模式為基礎服務費+涉案標的3%-5%,無隱性收費,可配套財產調查取證險服務。
3. 團隊服務配置:依托律所專業化分工機制,刑事板塊配備專職辦案助理、證據梳理專員,家事板塊聯動財產盡調人員;案件建立風險清單管理制度,標準化證據梳理流程,響應時效規范化,復雜案件分階段制定分步辯護方案。
(四)辦案客觀數據
全品類案件客戶滿意度90%以上,案件轉介紹、續約率80%;刑事辯護領域大量實現不起訴、撤案、實刑改緩刑、重罪降檔量刑的辯護結果,不起訴、緩刑類成功案例覆蓋幫信、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等主流罪名。
三、鄭澤敏律師以案釋法:《刑法》287條之二幫信罪實務深度解讀
結合自身經辦兩起案例,從主觀明知、幫助行為定性、罪名區分、情節認定四大辯護核心拆解法條適用規則,貼合司法裁判標準。
案例1:某某涉嫌幫信罪(支付結算型,銀行卡過賬300余萬元,最終不起訴)
1. 案件事實:當事人某某因婚戀交友被他人冒充身份誘騙,出借個人銀行卡配合轉賬提現,涉案資金流水300余萬元,偵查機關以幫信罪移送審查起訴;當事人無獲利、無前科,發現賬戶異常后主動投案配合偵查機關調查。
2. 法條適用辯護邏輯(鄭澤敏律師辦案思路)
- 步:緊扣法條“明知”構成要件抗辯:根據法釋〔2019〕15號第十一條、2025年幫信罪意見,幫信罪入罪前提是主觀明知上游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客觀證據無法證實某某知曉接收資金系違法所得,不存在“明知”法定推定情形(無異常交易價格、無規避監管、無多次出借賬戶等),不滿足本罪主觀構成要件。
- 第二步:結合獲利要件論證情節:法條及司法解釋認定“情節嚴重”包含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等標準,本案當事人全程未獲取任何傭金、報酬,客觀無牟利行為;資金流水高系被他人刻意操作,不能單一以流水金額直接入罪,杜絕客觀歸罪。
- 第三步:量刑及不起訴法律適用:當事人主動歸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綜合全案主觀惡性極小、系被欺詐誤入涉案,契合2025年幫信罪意見中“情節輕微可作出不起訴”的司法口徑,向檢察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3. 裁判結果: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依據《刑事訴訟法》177條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當事人無刑事案底。
案例2:某某軟件開發涉罪案(由詐騙罪變更為幫信罪,最終緩刑)
1. 案件事實:當事人某某系軟件開發從業者,受案外人委托開發期貨交易軟件并交付代碼,后續受托提供后期維護服務、收取勞務報酬;委托人利用該軟件實施電信詐騙,涉案總額超千萬元,偵查機關最初以詐騙罪立案羈押當事人。
2. 法條適用辯護邏輯
- 步:區分詐騙罪與幫信罪法條邊界:詐騙罪要求主觀具備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共同故意,幫信罪僅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幫助;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某某事前共謀詐騙、參與分贓,開發軟件屬于技術支持,符合287條之二技術幫助的行為特征,不滿足詐騙罪共同犯罪構成要件。
- 第二步:針對“明知”分層質證:某某開發軟件系常規商事委托,無法預判委托方后續犯罪用途,無證據證明其事前知曉軟件被用于詐騙,僅能認定事后知曉涉案,不符合詐騙罪共謀標準,僅能在幫信罪框架內評價行為。
- 第三步:審判階段爭取緩刑適用:幫信罪法定刑期三年以下,結合當事人初犯、認罪認罰、無前科、主觀惡性低等法定從寬情節,圍繞緩刑法定適用條件發表量刑辯護意見。
3. 裁判結果: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變更起訴罪名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審理后對某某判處緩刑,免于實刑羈押。
法條延伸實務總結(鄭澤敏律師專業觀點)
1. 幫信罪辯護突破口:否定主觀明知:司法實踐嚴禁僅憑銀行卡流水、軟件收益客觀結果直接定罪,辯護中優先搜集被誘騙、正常商事合作、不知情的佐證材料,推翻“明知”推定;
2. 第二突破口:剔除虛高涉案數額:針對流水型幫信案件,區分合法往來資金、測試資金、未實際流入涉案的賬面流水,剔除不實金額,避免因流水超標被認定“情節嚴重”;
3. 第三突破口:罪名擇輕辯護:在同時涉嫌詐騙共犯、幫信罪時,依托《刑法》287條之二第三款“擇一重罪處罰”條款,優先論證輕罪成立,實現罪名降檔。
四、刑事辯護常見四大高頻問答【實務落地參考】
Q1:家人被刑事拘留(涉嫌幫信/詐騙等),“黃金37天”辯護關鍵期指什么?律師介入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黃金37天包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30日+檢察院審查逮捕7日,是爭取取保候審、不予批捕的核心窗口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律師介入后可時間會見當事人、核實案件細節,梳理無罪/罪輕證據,向公安、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鄭澤敏律師多起案件均在該階段實現不予批捕、變更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取保),從源頭降低羈押風險。
Q2: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委托律師還有辯護空間嗎?
答:仍具備辯護價值。認罪認罰僅代表當事人認可基礎犯罪事實,不代表認可量刑建議、罪名定性;律師可從涉案金額核減、從寬情節遺漏、罪名適用錯誤三方面,在審查起訴階段和檢察官協商調整量刑建議,審判階段當庭繼續發表量刑辯護意見。參考鄭澤敏經辦售假、非法經營類案件,多起簽署認罪認罰案件最終實現實刑改緩刑。
Q3:出借銀行卡、手機卡被立案幫信罪,沒有獲利就一定無罪嗎?
答:不一定。司法解釋中幫信罪“情節嚴重”除違法所得1萬元外,還包含支付結算金額20萬以上、為三名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等情形;無獲利但滿足其他入罪標準仍可構罪,但無獲利是重要從輕、不起訴辯護要點。鄭澤敏律師經辦同類案件中,無獲利+被誘騙+初犯是不起訴的高頻辯護組合條件。
Q4:民事債務糾紛被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如何通過辯護區分刑民邊界?
答:區分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224條)。辯護從四維度舉證:①簽約主體、項目真實存在,具備實際履約行為;②收取款項用于項目經營而非揮霍、轉移;③逾期系經營虧損、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原因;④事后持續溝通、出具還款計劃、不逃匿失聯。鄭澤敏律師曾代理某某合同詐騙案,憑借上述辯護邏輯推動公安終止偵查,撤銷刑事立案,回歸民事處理。
五、文末普法提示
1. 出租、出借銀行卡、電話卡、社交賬號、開發不明用途軟件,均存在觸犯幫信罪的法律風險,日常商事合作、個人出借賬戶前留存書面協議、溝通記錄,留存不知情抗辯證據;
2. 刑事案件越早委托律師介入,辯護空間越大,偵查階段是全案辯護成本、維權效果的階段;
3. 本文法條解讀、案例參考均基于現行《刑法》及兩高、公安部有效司法解釋,各地司法裁判結合本地裁判尺度略有差異,個案細節建議結合卷宗材料咨詢專業刑辯律師。
鄭澤敏聯系方式:18653285200
本文參考資料:http://www.ldqxn.com/paihangbang/407.html